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
资料来源:本站发布者:财务处时间:2019/06/17浏览量:3733次
鄂医保发〔2019〕3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部队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坚持“医疗、医药、医保”联动,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形成科学的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2018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总额为基数,科学测算2018年度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途径有效补偿。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有升有降的结构性调整,重点提高受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影响较大、价格偏低的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价格。
(二)动态调整,逐步到位。对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的空间,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三)联动推进,相互衔接。坚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实施范围
全省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医用耗材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限
在汉部省属及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并与武汉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同步实施。市州及以下管理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由市州医疗保障局会同同级卫生健康委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全省公立医疗机构2019年11月30日前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执行省管、市管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后的价格,暂不调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价格和有关价格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认真总结取消药品加成后价格调整补偿的经验,做好相关评估工作,对有关部门及公立医疗机构反映的取消药品加成后价格调整补偿问题一并纳入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中予以解决,不再单独开展价格调整。
(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价格调整政策实施后,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执行价格。
(四)医疗服务价格调增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总体上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六、保障措施
(一)统筹配合,协同推进。医药价格改革要坚持与落实财政投入政策、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药产品采购机制、规范诊疗行为等措施同步推进。完善解决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的补偿问题。各地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自身职能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改革配套措施。
(二)加强监管,确保落实。指导意见发布后,各地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督促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认真执行,确保政策落实不走样;要切实加强监管,大力开展医药价格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及时受理有关举报投诉,严肃查处价格违规行为。
(三)跟踪评估,完善政策。各地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跟踪评估,密切关注医药价格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着力研究解决,持续完善相关政策,稳妥推进我省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