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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同意
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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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入组
成功参加临床试验
试验详情
致尊敬的志愿者: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_将作为研究单位进行多中心、随机、开放、阳性药对照,评价怡培生长激素注射液每周一次给药对照重组人生长激素(rhGH)注射液每日给药在治疗小于胎龄儿(SGA)矮身材儿童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Ⅲ期临床研究,本研究已获得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现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招募受试者参加试验。
【适应症】
小于胎龄儿(SGA)矮身材儿童
【研究目的】
比较益佩生®每周一次给药与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每日给药连续用药 52 周后在治疗 SGA 矮身材儿童中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为试验药物新增适应症提供依据。
【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 青春期前(Tanner I 期)儿童,男孩筛选时年龄大于等于2岁且小于11岁,女孩筛选时年龄大于等于2岁且小于10岁;
2. 与年龄相比,骨龄提前不超过1岁,或延迟不超过2岁(即-2岁≤骨龄-年龄≤1 岁);
3. 出生时体重和(或)身长低于同胎龄、同性别正常参考值第10百分位,出生时身长和体重参考附录 1;
4. 出生胎龄≥28 周;
5. 筛选时身高处于同年龄、同性别均值-2SD 以下,身高参考附录 2;
6. 体重指数(BMI)在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 BMI 的第 5百分位到第95百分位之间,参考附录 3;
7. 任一项 GH 激发试验结果 GH 峰值≥10.0ng/ml;
8. 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药物促生长治疗(连续使用≥1 个月),包括但不限于生长激素、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GF-1)等;
9. 监护人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如参与者已年满 8 岁也需签署知情同意书。不满8岁的参与者能够表达同意时,其同意的意见应被明确记录。
排除标准
1. 骨骺已闭合者;
2. 其他类型的生长发育异常,包括已确诊或高度怀疑生长激素缺乏症(growth hormone deficiency,GHD)、Noonan 综合征、Prader-Willi综合征、Russell-Silver 综合征、Turner 综合征、GH 受体缺陷导致的身材矮小、生长板相关基因异常导致的身材矮小(如 SHOX 基因异常等)、营养不良所导致的生长发育迟缓、甲状腺功能低下所导致的生长发育迟缓等;
3.筛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任何临床试验且已采用药物或非药物干预者;
4. 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连续 2 周以上吸入用糖皮质激素,或连续使用口服或静脉用糖皮质激素超过 1 周者;
5. 正在接受或需要长期给予可能对生长有影响的其他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哌甲酯、性激素、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芳香化酶抑制剂、蛋白同化类药物、胰岛素等;
6. 筛选时肝肾功能异常者(ALT>正常值上限 1.5 倍,Cr>正常值上限);
7. 诊断糖尿病,或随机前连续两次空腹血糖≥6.1mmol/l;
8. 患有慢性感染性疾病,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研究参与,如慢性乙型肝炎等;
9. 患有全身慢性疾病的患者,如慢性肾脏病、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精神心理疾病等;
10. 患有先天性骨骼发育异常的患者,或脊柱侧弯超过 15°、跛行的患者,以及既往诊断过股骨头骨骺滑脱的患者;
11. 既往诊断过颅高压的患者;
12. 既往患有恶性肿瘤或目前患有活动性恶性肿瘤者,包括颅内肿瘤;
13. 已知对生长激素或其辅料成分过敏者;
14.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选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
1. 青春期前(Tanner I 期)儿童,男孩筛选时年龄大于等于2岁且小于11岁,女孩筛选时年龄大于等于2岁且小于10岁;
2. 与年龄相比,骨龄提前不超过1岁,或延迟不超过2岁(即-2岁≤骨龄-年龄≤1 岁);
3. 出生时体重和(或)身长低于同胎龄、同性别正常参考值第10百分位,出生时身长和体重参考附录 1;
4. 出生胎龄≥28 周;
5. 筛选时身高处于同年龄、同性别均值-2SD 以下,身高参考附录 2;
6. 体重指数(BMI)在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 BMI 的第 5百分位到第95百分位之间,参考附录 3;
7. 任一项 GH 激发试验结果 GH 峰值≥10.0ng/ml;
8. 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药物促生长治疗(连续使用≥1 个月),包括但不限于生长激素、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GF-1)等;
9. 监护人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如参与者已年满 8 岁也需签署知情同意书。不满8岁的参与者能够表达同意时,其同意的意见应被明确记录。
排除标准
1. 骨骺已闭合者;
2. 其他类型的生长发育异常,包括已确诊或高度怀疑生长激素缺乏症(growth hormone deficiency,GHD)、Noonan 综合征、Prader-Willi综合征、Russell-Silver 综合征、Turner 综合征、GH 受体缺陷导致的身材矮小、生长板相关基因异常导致的身材矮小(如 SHOX 基因异常等)、营养不良所导致的生长发育迟缓、甲状腺功能低下所导致的生长发育迟缓等;
3.筛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任何临床试验且已采用药物或非药物干预者;
4. 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连续 2 周以上吸入用糖皮质激素,或连续使用口服或静脉用糖皮质激素超过 1 周者;
5. 正在接受或需要长期给予可能对生长有影响的其他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哌甲酯、性激素、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芳香化酶抑制剂、蛋白同化类药物、胰岛素等;
6. 筛选时肝肾功能异常者(ALT>正常值上限 1.5 倍,Cr>正常值上限);
7. 诊断糖尿病,或随机前连续两次空腹血糖≥6.1mmol/l;
8. 患有慢性感染性疾病,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研究参与,如慢性乙型肝炎等;
9. 患有全身慢性疾病的患者,如慢性肾脏病、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精神心理疾病等;
10. 患有先天性骨骼发育异常的患者,或脊柱侧弯超过 15°、跛行的患者,以及既往诊断过股骨头骨骺滑脱的患者;
11. 既往诊断过颅高压的患者;
12. 既往患有恶性肿瘤或目前患有活动性恶性肿瘤者,包括颅内肿瘤;
13. 已知对生长激素或其辅料成分过敏者;
14.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选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
【研究医生】
罗小平,梁雁,张偲,杜彩琪,余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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