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医务处
发布者:医务处
时间:20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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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和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一、会诊医师资质:
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院医师。
二、会诊程序:
(一)邀请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和会诊邀请函(紧急抢救通过电话或传真),与院总值班室联系。
(二)邀请医院直接联系医师本人的,医师应在外出会诊前,到院总值班室或电话登记办理相关手续,会诊结束后补办手续者视同无效。
(三)各科室在保证科室正常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四)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严禁外出会诊,特殊情况需经科主任及医务处批准,违者扣除当年绩效考评分10分/次。
三、会诊费用:按照《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本地主任医师会诊300元/次,本地副主任医师会诊200元/次,外埠主任医师会诊400元/次,外埠副主任医师会诊300元/次。
四、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时,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时,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五、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违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八、医师违反本规定外出会诊而导致的各种后果由个人自负,对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九、医师外出会诊不允许携带本院器械及药物。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参考原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和医院《会诊制度》执行。
【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