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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处】同济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2026年修订版)

来源:医务处

时间: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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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和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修订本规定。

一、会诊医师资质

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院医师具有外出会诊资质:

(一)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主执业注册机构为我院,执业范围与邀请会诊专业方向匹配;

(三)未处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作出的停业、限制执业的处罚期间。

二、会诊程序

(一)邀请单位持会诊邀请函(其中应当包括会诊患者病情摘要、拟邀请科室、医师技术职称、会诊目的、时间、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公章)与医务处联系。在抢救急危重患者且具备相应资质及技术能力的情形下,邀请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紧急会诊邀请的,并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医务处接到会诊邀请函后,应对邀请单位诊疗科目、医疗救治条件,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相应资质等情况进行核实,在保障我院正常工作和医疗安全前提下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二)医师个人如接到外院联系会诊,应通过医院办公系统OA进行外出会诊申请,待科室及医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会诊。

三、会诊费用

(一)我院医师外出会诊收费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省市卫生健康行政及价格主管部门标准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会诊费用应由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统一支付给我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因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我院财务统一核算。

(二)我院从收到的会诊费用中扣除管理成本后全额给付参与会诊的医师并依法纳税。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应提高其会诊报酬标准。

四、会诊要求

(一)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及签字。

(二)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三)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时,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如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时,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四)医师在结束会诊返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在医院办公系统OA反馈外出会诊情况。

(五)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协助处理。

(七)未经医院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医师年度考核相结合。若违反规定外出会诊,将按照《同济医院缺陷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中给予警告、扣发绩效、暂停资质等处理,相关违纪记录记入医师年度考核档案。

(八)医师外出会诊不允许携带本院器械设备及药物耗材。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护理等其他医务人员外出会诊参照此规定管理。未尽事宜参考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执行。

【医务处】同济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2026年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