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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管理员
时间:20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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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条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坚持标准,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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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历要求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第七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
凡具备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经院、系、所审核同意,在研究生院注册备案后,方可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或申请参加研究生课程考试。申请人必须在注册后四年内完成所申请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并且通过全国统一举行的外语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对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列入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范围的学科,申请人还须通过全国统一举行的学科综合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对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母语非汉语)申请我校硕士学位,可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第八条 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申请人可在我校完成硕士论文,也可在原单位结合本专业工作完成论文,我校将指定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申请人应在提交论文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撰写等应符合我校有关规定。
第九条 学位申请
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完成学位论文后,可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学位申请书;
(2)准备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3)学士学位证书;
(4)最后学历证书;
(5)全国外语统考合格证书;
(6)全国学科综合水平统考合格证书;
(7)硕士课程成绩单;
(8)符合我校规定的已发表或已被接收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录用证明;
(9)出版的专著或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专业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校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所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导师、教研室、院、系、所审查同意后,方可提请论文评阅和答辩。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聘请三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论文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申请人的导师提出建议,院、系、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学位申请与评定书中,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学历资格、科研成果、课程学习、论文水平等进行最后审查,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三分之二),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未达到硕士学位标准者,可在课程成绩有效期内重新组织材料申请学位。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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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历要求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
凡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经院、系、所审核同意,在研究生院注册备案后,方可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或申请参加研究生课程考试。申请人一般应在注册后一年内完成所申请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者,经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及科研工作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申请人必须到我校,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在相应的学科专业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撰写等应符合我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
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一般应于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学位申请书;
(2)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3)硕士学位证书;
(4)最后学历证书;
(5)博士课程成绩单;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7) 符合我校规定的已发表或已被接收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录用证明;
(8)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专业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校学位办公室将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所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导师、教研室、院、系、所审查同意后,方可提请论文评阅和答辩。在举行答辩前应聘请不少于五名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评阅人的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院、系、所组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七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受理申请的博士点提出建议,所在院、系、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的论文答辩通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学位申请与评定书中,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学历资格、科研成果、课程学习、论文水平等进行最后审查,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三分之二),方可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未达到博士学位标准者,可在课程成绩有效期内重新组织材料申请学位。
授予学位人员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对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未作具体规定之处,参照《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后,所有申请材料应按有关档案管理格式的要求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实施。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华中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硕士、博士学位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