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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管理员
时间:201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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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博士生导师的评聘工作,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华中科技大学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各单位根据博士生招生计划,在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内评聘博士生导师,按需设岗。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评聘工作实行评聘分离的原则。
二、评选工作
第四条 评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评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学位与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能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教授职称、有突出业绩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评选。申请年龄不超过56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及发展趋势;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重要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有重要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见《华中科技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学术和科研条件》。
4、新评选的博士生导师,一般应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二)无博士学位的教授,除满足评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
1、新增列博士点某一研究方向的第一学科带头人。
2、新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或国家重点学科,或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某一研究方向的第一学科带头人。
3、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973”项目,或“863”专题项目,目标导向类项目及“863”重大、重点项目,或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课题等国家重大、重点课题的负责人(指学校与国家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的负责人)。
4、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过3项及以上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除满足评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论文1篇。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发表IF大于10的SCI论文1篇。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四)评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程序
1、个人申请
拟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者,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成果和科研经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科研经费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合同或协议、经费本等)提交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
2、院(系、所)学位审议委员会评审
(1)学位审议委员会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评审。
(2)审议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听取申请者汇报,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形成表决决议,并将评审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名单按得票数顺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申请者的申报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3)各院(系、所)可以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本学科对培养博士生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条件,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规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相关学科门类组成由9位以上,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内专家,组成学科评议组,对已通过各学位审议委员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逐个审核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者,为通过。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学科评议组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内学位办接受申诉。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对学科评议组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名单进行审核,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者为通过。
三、聘任工作
第五条 聘任博士生导师上岗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聘任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2、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承担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其它重要研究项目,适合于博士生选题,科研经费能够满足培养博士生的需要;
3、治学严谨、工作负责、团结奋斗、教书育人,已培养的研究生质量较好;
4、有协助本人指导、培养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5、院(系、所)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从严聘任超龄博士生导师。超龄受聘者一般应是院士候选人,或特殊研究方向和重大项目的负责人,应有充足的科研课题和经费,用于博士生的选题和培养。延聘期不得超过3年。
6、各院(系、所)可以参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聘任博士生导师的条件,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相关规定。
(二)聘任博士生导师上岗的程序
1、每年根据博士生招生计划,学校在已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中确定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岗位。
2、各院(系、所)根据已确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在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申请者中聘任博士生导师。
3、申请人向所在院(系、所)提交当年招收博士生的申请,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聘任表》,超龄博士生导师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超龄博士生导师聘任表》,通过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并将聘任结果按要求报研究生院。
4、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列入年度博士生招生简章。
四、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为推动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应重视在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中评聘博士生导师;重视在学术梯队完整,承担有国家重点、重大教学、科研项目或产业开发项目,经费充足的学科方向的教师中评聘博士生导师;重视在交叉学科方向和新兴学科方向的教师中评聘博士生导师;重视在培养研究生质量好的学科方向的研究生导师中评聘博士生导师。
第七条 评聘博士生导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在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评选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可以不受本细则评聘条件、程序的限制,可直接被聘任为博士生导师。
第九条 已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新进教师,需提交原单位的聘任文件或聘书的复印件,经院(系、所)审核后送交研究生院备案,并认可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及以上专业职务者,在其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时,可适当放宽教学及科研要求。满足博士生导师资格条件者,经特批可于进校当年招收博士生。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新增博士生导师评选工作于每年四月至五月进行;博士生导师上岗聘任工作于每年六月至七月进行。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延期进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评聘工作实施细则